2020年11月,國網江蘇綜合能源服務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對申請注冊的第4362712號“新能源”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。近日,國家知識產權局已下發(fā)裁定書,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。
據悉,申請人——國網江蘇綜合能源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,是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控股、國資委國企改革“雙百行動”和國家發(fā)改委國企混改雙試點單位。公司以建設“具有卓越競爭力國際領先的能源服務平臺企業(yè)”為目標,布局能源生產、能源消費、能源交易及能源平臺經濟四大業(yè)務板塊,旨在構建清潔低碳、安全高效的現(xiàn)代能源綜合服務體系。
2020年11月,申請人發(fā)現(xiàn)第4362712號“新能源”商標獲準注冊,核定使用在第37類建筑施工監(jiān)督、室內裝璜、供暖設備的安裝和修理、電器設備的安裝與修理、車輛保養(yǎng)和修理、家具制造(修理)、清洗衣服、防盜報警系統(tǒng)的安裝與維修服務上。
對此,申請人表示,“新能源”是能源資源學術語,又稱非常規(guī)能源,指傳統(tǒng)能源之外的各種能源形式,如太陽能、風能、海洋能、生物質能等。“新能源”一詞屬于具有固定含義的固有詞匯,將其作為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7類建筑施工監(jiān)督、室內裝璜、車輛保養(yǎng)和修理、家具制造(修理)等服務上,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申請人提供的服務中包含新能源相關技術,會對服務的性質、功能、內容等產生誤認。
負責此案的知識產權顧問也表示,“新能源”作為學術用語,使用在第37類相關服務上體現(xiàn)了服務的性質、內容、功能等特征,不具有區(qū)分服務來源的顯著特征,爭議商標構成《商標法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(二)項的情形,不得作為商標注冊。
最終,經審理,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,“新能源” 已被相關公眾理解為非常規(guī)能源,故將其作為商標核定使用在建筑施工監(jiān)督、室內裝璜、供暖設備的安裝和修理、電器設備的安裝與修理、車輛保養(yǎng)和修理、家具制造(修理)、清洗衣服、防盜報警系統(tǒng)的安裝與維修服務上,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該文字是對其核定使用服務的內容、品質、技術等特點的直接表述,難以起到區(qū)分服務來源的作用,缺乏注冊商標應有的顯著性,構成2001年《商標法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(二)項規(guī)定之情形。
依照2001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(二)項、2019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如下: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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