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5月,江蘇省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對注冊在第36807528“蘇食君”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。近日,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已下發(fā)裁定書,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。
案情回顧
申請人江蘇省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組建于1975年,是全省肉類食品行業(yè)的主管機構,其主打品牌“蘇食”是中國肉類產(chǎn)業(yè)影響力品牌。據(jù)悉,申請人于1998年提出申請注冊第1411815號“蘇食SUSHI及圖”商標,2000年獲得核準注冊,核定使用在第29類豬肉食品等商品上,并于2012年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。
(引證商標一)
2011年,申請人提出申請注冊第9042318號“蘇食及圖”商標,2012年4月獲得核準注冊,核定使用在活動物等商品上。
(引證商標二)
2019年3月,被申請人蘇州某電子商務公司提出申請注冊第36807528“蘇食君”商標。2019年10月,獲得核準注冊,核定使用在第31類小麥、活動物、新鮮果蔬等未加工食品上。
(爭議商標)
對此,申請人表示,“蘇食SUSHI及圖”商標是自己獨創(chuàng)的品牌,享有在先商標權。此外,“蘇食”二字來源于企業(yè)名稱的簡稱,與自己有緊密的對應關系,且經(jīng)過多年來的實際使用和廣泛宣傳,在全國范圍內(nèi)已經(jīng)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,為相關公眾所熟知。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極易導致相關公眾產(chǎn)生混淆,淡化“蘇食SUSHI及圖”馳名商標的顯著性,從而影響多年經(jīng)營的品牌形象,損害自己的聲譽。
負責此案的知識產(chǎn)權顧問也表示,一方面,爭議商標完整包含申請人馳名商標中文“蘇食”,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、摹仿;另一方面,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9042318號引證商標二“蘇食及圖”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。同時,我們不排除被申請人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爭議商標的注冊,從而給申請人帶來損害。
裁定結果
經(jīng)審查,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認為:
本案中,爭議商標為純漢字商標“蘇食君”,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二主要識別部分“蘇食”,且二者含義無明顯區(qū)別,已構成近似商標。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小麥、甲殼動物(活的)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甲殼動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、銷售場所等方面密切相關,屬于類似或密切關聯(lián)商品。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(jù)可知申請人“蘇食SUSHI及圖”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具有較高知名度。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同處江蘇省,被申請人對申請人“蘇食SUSHI及圖”商標理應知曉。故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二:共存于市場,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(chǎn)生混淆誤認,已構成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所指情形。
最終,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三十條、第四十五條第一款、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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